(2014)津法民初字第0948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况兰与重庆宝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况兰,重庆宝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津法民初字第09488号原告:况兰,女,汉族,1981年4月10日出生,住江津区。委托代理人:徐亚力,重庆季霖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重庆宝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津区几江滨江路西段满庭芳花园A区。法定代表人:吕宗易,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甘朝琴,重庆伟豪(江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况兰诉被告重庆宝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况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况兰负担。审判员 程 松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晏侣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