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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源恢执字第3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张德义与任文祥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德义,任文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源恢执字第305-1号申请执行人张德义,男,1963年3月6日出生,汉族,沂源县南麻镇浇花泉村。被执行人任文祥,男,汉族,沂源县水务局职工。本院在执行(2010)源民初字第1832号调解书中,被执行人与申请人达成还款协议,自动履行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源执字第305号执行案中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审判员  杨朝程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刘 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