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沙湾执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陈学华与被执行人四川省乐山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沙湾顺安出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学华,四川省乐山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沙湾顺安出租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沙湾执字第3号申请执行人:陈学华。被执行人:四川省乐山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沙湾顺安出租分公司,住所地:乐山市沙湾区沫若大道中段532号。负责人:宋建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学华与被执行人四川省乐山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沙湾顺安出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标的532.50元)一案中,经执行,被执行人四川省乐山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沙湾顺安出租分公司履行了全部义务。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2014)沙湾民初字第70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治军审判员  夏建强审判员  郭子奎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杭 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