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新执字第22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7-02-20
案件名称
梁军生与郭志刚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军生,郭志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6)新执字第227号申请执行人:梁军生,男。被执行人:郭志刚,男。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2006)新民一初字第0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梁军生于2006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查明郭志刚与姬鲜花是夫妻关系,且有夫妻共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郭志刚妻子姬鲜花的存款1073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滨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曹润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