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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安执字第179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安丘市东方龙食品有限公司与王伟长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丘市东方龙食品有限公司,王伟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安执字第1799-1号申请执行人安丘市东方龙食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伟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07)安凌民一初字第2480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伟长之妻于晓明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新华支行6217002200003594478帐户的存款1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陈宗宝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孟兆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