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菏民一终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吴雪兰与张方刚、张新安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雪兰,张方刚,张新安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菏民一终字第4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吴雪兰(又名伍珍兰),农民。委托代理人:贾茹茹,山东陆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石长府,山东陆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方刚,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新安,农民。上诉人吴雪兰因与被上诉人张方刚、被上诉人张新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2013)巨民初字第21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本案的公正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2013)巨民初字第211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李 锋代理审判员 李 兴代理审判员 张宪明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刘启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