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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瑞商初字第65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池万寿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万寿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商初字第655号原告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责人郑锋。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尤志强。被告池万寿。本院在受理的原告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池万寿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诉讼费,亦没有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江文杰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代书 记员  方 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