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鼓民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叶小钦与曾岩辉、刘碧桃合伙协议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叶小钦,曾岩辉,刘碧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民保字第36号原告叶小钦,女,1978年12月26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被告曾岩辉,男,1973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被告刘碧桃,女,197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小钦诉被告曾岩辉、被告刘碧桃合伙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扣押被告价值1460000元的财产。福建省翔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本案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曾岩辉、被告刘碧桃银行账户内存款1460000元,如存款余额不足,则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财产清单另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 毳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陈丽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