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象民初字第3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桂林鑫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左红政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桂林鑫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左红政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象民初字第315号原告桂林鑫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环城西二路。法定代表人陆刚,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左红政。本院在审理原告桂林鑫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左红政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桂林恒泰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可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桂林鑫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钱 越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代书记员 胡陈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