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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宣民一初字第0382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董明业、胡玉和与陈绍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明业,胡玉和,陈绍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宣民一初字第03820号原告:董明业,男,196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原告:胡玉和,男,1963年4与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委托代理人:董明业,男,196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告:陈绍宣(又名陈少宣),男,1976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原告董明业、胡玉和诉被告陈绍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日立案受理。诉讼过程中,原告董明业、胡玉和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明业、胡玉和撤回对被告陈绍宣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明业、胡玉和撤回对被告陈绍宣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董明业、胡玉和负担。审判员  陈立华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舒南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