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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凉执字第148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靳开军与王德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靳开军,王德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凉执字第1488号申请执行人靳开军,男,汉族,住武威市凉州区。被执行人王德海,男,汉族,住武威市凉州区。本院受理的靳开军与王德海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被执行人王德海应按调解书偿付申请执行人靳开军于2014年10月31日前到期的电线款20000元,并自2014年1月29日起按商业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2倍偿付利息,利随本清,并负担案件受理费726元、执行费2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执行案款20000元、执行费200元,利息部分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2014)凉民初字第414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2014年10月31日前偿付20000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魏全喜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王智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