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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禹民一初字第35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杨聚卿与尹书山、陈花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聚卿,尹书山,陈花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民一初字第354号原告杨聚卿,生于1954年。被告尹书山,生于1957年。被告陈花枝,生于1958年。原告杨聚卿诉被告尹书山、陈花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1日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尹书山、陈花枝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聚卿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杨聚卿承担。审判员  王旭光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马晓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