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禹民一初字第35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杨聚卿与尹书山、陈花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聚卿,尹书山,陈花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民一初字第354号原告杨聚卿,生于1954年。被告尹书山,生于1957年。被告陈花枝,生于1958年。原告杨聚卿诉被告尹书山、陈花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1日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尹书山、陈花枝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聚卿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杨聚卿承担。审判员 王旭光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马晓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