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中刑执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于晓东抢劫、盗窃减刑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于晓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吉中刑执字第30号罪犯于晓东,男,1980年6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农安县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7月17日作出(2003)延中刑一初字第6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于晓东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07年4月16日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1年11月8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于2014年12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呈报减刑一年三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于晓东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有悔改表现。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于晓东抢劫七起并致一人死亡;实施盗窃六起,盗窃数额为人民币41915元。本院认为:罪犯于晓东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有悔改表现。但该犯主观恶性深,犯数罪,犯罪次数多,社会危害后果严重,故下调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第五条、第六条、第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于晓东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自2007年4月16日起至2024年6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子臣审 判 员 金钟一代理审判员 刘 卓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邵馨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