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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督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赵银燕申请雷治德支付令民事裁定书1

法院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银燕,雷治德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5)武民督字第35号申请人赵银燕。被申请人雷治德。2014年10月1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借款300000元,并签订了借款借据,约定借款时间自2014年10月1日至2014年12月1日止,利息2份按月结算,到期还本,并以被申请人迭部县翠古水电站作抵押。借款到期后被申请人没有偿还借款。申请人赵银燕申请本院发出支付令,请求督促被申请人雷治德偿还借款本金300000元以及利息24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赵银燕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雷治德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300000元以及利息24000元(不超出同期银行利率4倍)。本案受理费2050元,由被申请人雷治德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林德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苏红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