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郯民初字第76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原告王善宝与被告王兆军民间借贷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善宝,王兆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郯民初字第763号原告:王善宝,男,1981年5月5日生,汉族,住临沂经济开发区梅家埠办事处。被告:王兆军,男,1962年12月20日生,汉族,郯城县李庄镇。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善宝诉被告王兆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王兆军的工资款8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王兆军的银行存款8万元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 涛二0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王方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