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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温瑞商初字第40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刘昌朋与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昌朋,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温瑞商初字第4052号原告刘昌朋。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项建华,浙江永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公司。代表人薛秀霞。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叶听,浙江开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昌朋与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昌朋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刘昌朋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昌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80元由原告刘昌朋负担。审 判 长  戴大良人民陪审员  宋微微人民陪审员  曹高锋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曾怀莘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