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冷刑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易某甲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某甲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冷刑初字第21号公诉机关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易某甲,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无业,住冷水江市。曾因犯抢劫罪,2008年7月29日被冷水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3万元,2010年6月2日减刑释放。又因犯盗窃罪,2013年1月28日被冷水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10个月,并处罚金1万5千元,2014年7月25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2014年12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逮捕。现押于冷水江市看守所。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以冷检公诉刑诉(2015)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易某甲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经被告人易某甲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罗艳玲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松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易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8日18时许,被告人易某甲到冷水江市名扬医院,见该院急诊注射室内有台电视机,便试着取了一下,发现电视机可以取下,遂决定晚上将其盗走。次日凌晨2时许,易某甲从名扬医院大厅进入该院急诊注射室内将其中的一台价值2448元的42寸创维牌彩色电视机盗走。后该院保卫科员工经过察看监控发现电视机系易某甲所盗,遂找到易某甲从其家中要回电视机。2014年12月3日8时许,被告人易某甲从家里出来,途经冷水江市二号岗亭中国移动手机卖场时,见店内无人,从该手机卖场侧门进入,用柜台上的钥匙打开柜台,盗走4台共价值6458元的vivo牌手机。得手后,易某甲将所盗手机中的1台典当给冷水江市金桥寄卖行、2台送给朋友、1台供自己使用。2014年12月4日,民警在冷水江市建新街抓获了被告人易某甲,当场从其身上缴获了1台被盗的手机。到案后,易某甲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公安机关追回被盗手机后发还给被害人易某乙。上述事实,被告人易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抓获经过、手机出库单、电视机发票、四台手机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户籍证明等书证,被害人易某丙、易某乙的陈述,证人周某、晏某的证言,鉴定意见,提取笔录,指认笔录,被告人易某甲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明。上述证据,符合证据合法性、客观性与关联性的要求,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易某甲在前罪被判处的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且前后两罪均系故意犯罪,犯前罪时已满十八周岁,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易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所述,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易某甲的刑事责任。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易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4日起至2015年12月3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罗艳玲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兰思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