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秦执字第006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李凤琴与陕西博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凤琴,陕西博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秦执字第00614-2号申请执行人李凤琴,女,汉族,陕西省兴平市人。被执行人陕西博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凤琴与陕西博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咸秦民初字第0320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即为申请执行人办理房产证,并承担案件受理费、执行费。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2013)咸秦民初字第03204号民事判决书,(2014)秦执字第00614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养荣审判员  刘 江审判员  郭云鹏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王军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