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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沙法民初字第09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秦琴与重庆南方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琴,重庆南方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沙法民初字第09162号原告秦琴,女,汉族,1985年8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委托代理人何培育,北京市中银(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南方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歇台子科园四路195号,组织机构代码62219432-1。法定代表人孙甚林,重庆南方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静,女,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秦琴与被告重庆南方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秦琴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秦琴负担。审判员  龚陵川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张 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