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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坪民初字第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李家全、罗琼华与严礼孝、张静民间借贷纠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家全,罗琼华,严礼孝,张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坪民初字第511号原告李家全。原告罗琼华。被告严礼孝。被告张静。本院审理的原告李家全、罗琼华与被告严礼孝、张静民间借贷纠纷纠纷一案,因原告李家全、罗琼华在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确定的七日内未按期交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郑  淑  珍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胡海艳(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