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坪民初字第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李家全、罗琼华与严礼孝、张静民间借贷纠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家全,罗琼华,严礼孝,张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坪民初字第511号原告李家全。原告罗琼华。被告严礼孝。被告张静。本院审理的原告李家全、罗琼华与被告严礼孝、张静民间借贷纠纷纠纷一案,因原告李家全、罗琼华在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确定的七日内未按期交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郑 淑 珍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胡海艳(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