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莲民保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山东五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佃伟李华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东五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佃伟,李华,徐衍好,周培余,李佃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莲民保字第66号申请人:山东五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五莲县县城沿河路382号。被申请人:李佃伟,汉族。电话:、。被申请人:李华,汉族。电话:。被申请人:徐衍好,汉族。电话:。被申请人:周培余,汉族。电话:。被申请人:李佃寨,汉族。电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李佃伟位于五莲县洪凝街道*村后五莲县*五金工具厂的成型铣床1台、大钻床1台、小钻床3台、内铣床1台、外铣床1台、冲床1台、打包机1台、高频炉1台、电炉1台、回火炉1台、变压器1台。二、查封被申请人徐衍好位于五莲县工业基地五莲县*工具厂的机器设备:钻床5台、冲床1台、内外刃床3台、成型铣床3台、剪轮机1台、抛光机1台、对磨机1台、长箱炉1台、回火炉1台、高频炉1台。三、查封被申请人李华位于五莲县解放路150号山东*链条股份有限公司家属院的房产一处(莲房字第××号登记项下的房产)。四、查封被申请人周培余位于五莲县洪凝*村三号楼1单元402室楼房一处。五、查封被申请人李佃寨位于五莲县育*小区4号楼1单元1603室房产一处。六、冻结被申请人李华在山东五莲农村商业银行股金3万元(股金账号91103000001860061****)。七、查封被申请人徐衍好的鲁L**号牌海马轿车一部。八、查封被申请人周培余的鲁L*号牌长安小型普通客车一部。九、查封被申请人李佃寨的鲁L**号牌昌河轿车一部。本次对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一年、对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二年、冻结的期限为六个月;查封期间,不得转让、变卖、抵债、抵押、出租,不得在查封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负担。查封期间暂允许使用,由被申请人负责保管。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振环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李金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