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扬开催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西安皓海嘉水处理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西安皓海嘉水处理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扬开催字第00006号申请人西安皓海嘉水处理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劳动南路旭景名园1-1-12-4号。申请人西安皓海嘉水处理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11月12日发出公告,督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持有的票号为3080005393749310,票面金额为15990元,出票人为扬州国宇电子有限公司,收款人为衡阳晶体管有限公司,出票行即支付人为招行扬州开发区科技支行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西安皓海嘉水处理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沈 滢审判员 丁红梅审判员 殷正宏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蔡玲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