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建民初字第006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原告燕秋议、周凤东诉被告于海坤、张靖伟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燕秋议,周凤东,于海坤,张靖伟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辽宁省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建民初字第00618号原告燕秋议,男,XX,汉族,辽宁省建昌县人,个体,住XX原告周凤东,男,XX,汉族,辽宁省建昌县人,个体,住XX二原告委托代理人齐智伟,系辽宁通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海坤,男,XX,汉族,辽宁省建昌县人,个体,住XX被告张靖伟,男,XX,汉族,辽宁省建昌县人,个体,住XX原告燕秋议、周凤东诉被告于海坤、张靖伟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凤东及二原告委托代理人与被告于海坤、张靖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二被告系合伙关系。2013年6月26日原告周凤东开始给二被告所开的建昌镇北营子村想唱就唱歌厅装修,2013年11月11日装修结束,二被告计给付装修款3000元,现尚欠原告周凤东装修款64000元、原告燕秋议石材款7600元,合计71600元。该欠款经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于2014年8月25日给二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对于欠款款项、数额已标注清楚,现二被告仍未予偿还。故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偿还欠款,并给付欠款利息。经审理查明,原告周凤东于2013年6月份开始给二被告合伙经营的想唱就唱歌厅进行装修,装修结束后,二被告未结清装修款。在原告周凤东催要的情况下,二被告于2014年8月25日给二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欠老燕石材装修款7600元,欠周凤东装修款64000元。庭审中,二被告对装修事实和欠款数额没有异议,但提出装修质量存在问题。诉讼中,被告未向本院提供关于装修质量存在问题的相关证据。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诉状,欠条,庭审笔录等相关证据载卷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予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对装修事宜的口头约定,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对于装修事实和欠款数额均无异议,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关于原告主张给付欠款利息的请求,因对此双方并没有约定,且其装饰装修行为系经营收益行为,依据市场规律原告已经从中获取了一定的利益,故本院对原告的该项请求不予支持。关于二被告提出的装修质量问题,因其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此无法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十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于海坤、张靖伟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所欠原告周凤东装修款64000元。二、被告于海坤、张靖伟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所欠原告燕秋议石材装修款7600元。三、驳回二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90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洪 涛代理审判员 鲍佳易人民陪审员 刘学栋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