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执行字第74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丘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丘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杭执行字第743号申请执行人丘某某,女,197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委托代理人姜东华,上杭县。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75年6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委托代理人李小燕,女,1973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丘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离婚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李某某在银行没有存款,另被执行人李某某在交警、房产、工商部门无财产登记信息,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杭执行字第74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今后举证被执行人尚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姜志明审 判 员 蓝树高审 判 员 张兴发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范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