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邳民初字第320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韩召敏与魏贤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召敏,魏贤刚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邳民初字第3207号原告韩召敏,居民。被告魏贤刚,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召敏诉被告魏贤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韩召敏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韩召敏负担。审 判 长 吴树渠代理审判员 杲 莉人民陪审员 郑思德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李怡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