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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邳民初字第320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韩召敏与魏贤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召敏,魏贤刚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邳民初字第3207号原告韩召敏,居民。被告魏贤刚,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召敏诉被告魏贤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韩召敏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韩召敏负担。审 判 长  吴树渠代理审判员  杲 莉人民陪审员  郑思德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李怡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