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松执字10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松江支行与上海乘仕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新日股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松江支行,毛光明,上海乘仕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朱月花,叶新康,王琼芳,黄祥祖,郑雅娟,张木宝,刘官铜,叶爱淑,肖家守,朱莉丽,上海新日股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钢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松执字第1033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松执字103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松江支行,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徐莹,行长。���托代理人陆军。委托代理人杨永伟,上海市诚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毛光明,男,1970年12月28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江山市市区县河一区*幢***室,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被执行人上海乘仕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毛光明,负责人。被执行人朱月花,女,1970年4月26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江山市。被执行人叶新康,男,1969年10月7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被执行人王琼芳,女,1971年9月25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被执行人黄祥祖,男,1969年10月22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宁德市。被执行人郑雅娟,女,1979年2月6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被执行人张木宝,男,1976年2月23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被执行人刘官铜,男,1974年4月13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被执行人叶���淑,女,1980年10月18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被执行人肖家守,男,1969年2月1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腹健身周宁县狮城镇兴业街***号。被执行人朱莉丽,女,1973年10月12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闵行区。被执行人上海新日股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肖家守,执行董事。被执行人上海松江钢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肖家守,执行董事。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松江支行诉被告毛光明、上海乘仕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朱月花、叶新康、王琼芳、黄祥祖、郑雅娟、张木宝、刘官铜、叶爱淑、肖家守、朱莉丽、上海新日股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钢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8月8日作出的(2014)松民二(商)初字第7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效力。因被告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松江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9,186,914.82元、截止至2014年8月5日的利息、罚息合计191,057.12元,及支付自2014年8月6日起至借款本息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罚息(按《个人借款担保合同》的约定计算)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87,052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受理立案后,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的地址,于2015年1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限令被执行人于收到通知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并交付本院执行费74,290元。至期,被执行人均未到庭履行。经执行查明,本院已于原审案件财产保全阶段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肖家守、朱莉丽名下位于上海市闵行区中春路XXX弄XXX号、上海市新龙路XXX弄XXX号XXX室、上海市闵行区中春��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其上设有中国工商银行上海浦东开发区支行第一抵押债权2,674,000元,工商银行XXXXXXXXXXXXXX.申请执行人系上述房屋的第二抵押权人,登记抵押债权为10,696,000元。上述房屋系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首封,本院轮候查封,本院现暂无处置权。关于被执行人刘官铜、郑亚娟名下位于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泗陈公路XXX弄XXX号房屋,被执行人张木宝、叶爱淑名下位于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泗陈公路XXX弄XXX号房屋,申请执行人系上述房屋第一抵押权人,登记抵押债权8,968,000元,其上还设有中国工商银行上海浦东开发区支行第二抵押债权2,242,000元,上述两处房屋亦系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首封,本院轮候查封,故本院对该两处房屋亦无处置权。本院已经向首封法院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发出关于移交首封处置权的公函,但该院未有回复。除此之外,经本院至上海市房地产、银行、车辆、社保、金融、证券等管理部门执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在本市内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本市辖区内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现暂无执行条件。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其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本院应当予以执行。经执行查明,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的房屋,故本案的执行需等待首封法院的处置结果,现暂无条件执行。除此以外,本院查无被执行人在本市辖区内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现暂无条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松江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毛光明、上海乘仕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朱月花、叶新康、王琼芳、黄祥祖、郑雅娟、张木宝、刘官铜、叶爱淑、肖家守、朱莉丽、上海新日股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钢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管忠辉代理执行员路仁忠代理执行员胡光磊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吴雅娟审判长  黄文昭审判员  管忠辉审判员  包 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钟 莹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