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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莲民初字第0048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原告刘XX诉被告张XX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XX,张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莲民初字第00483号原告刘XX,男,1953年10月6日,汉族。被告张XX,女,1955年9月27日出生,汉族。本院受理刘XX诉张XX离婚纠纷一案后,原告刘XX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XX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刘养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XX撤回对被告张XX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退还原告刘养真150元。代理审判员  李君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张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