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广执字第009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吴开传与吴开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开传,吴开利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广执字第00941号申请执行人:吴开传,男,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吴开利,男,住安徽省广德县。申请执行人吴开传与被执行人吴开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6日作出(2014)广民一初字第011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吴开利支付借款2万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实,被执行人吴开利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裁定作出后,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以本裁定为依据,依法重新申请法院立案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期限的限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德县人民法院(2014)广民一初字第011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冰审 判 员  闻 剑代理审判员  杨骏伟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游来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