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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初字第32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李晨光与刘陶、王涛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晨光,刘陶,王涛,李玉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西民初字第324号原告李晨光。委托代理人孙旭光,系李晨光连襟。被告刘陶。委托代理人张文彤,山东雄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涛。被告李玉清。原告李晨光与被告王涛、刘陶、李玉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晨光委托代理人孙旭光、被告刘陶委托代理人张文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涛、李玉清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0年7月24日被告王涛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8400元,担保人为刘陶,并出具借条一份,用于购买家电。2010年8月2日被告王涛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5000元,担保人为刘陶,并出具借条一份,用于购买装修材料。2010年8月26日被告王涛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8500元,担保人为刘陶,并出具借条一份。2010年9月3日被告王涛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元,担保人为刘陶,并出具借条一份。后原告多次追要未果,为此具状贵院,请求判令三被告归还借款81900元及利息。诉讼费由三被告负担。被告刘陶辩称,1、要求原告出具证据证明欠款的事实。2、被告不认识原告,对起诉状中原告多次向被告追要欠款不认可。被告王涛、李玉清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24日,被告王涛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8400元,并由被告刘陶作担保,借款时,被告王涛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条,今借李晨光人民币现金壹万捌仟肆佰元整(¥18400),此款用于购买家电,借款人王涛,担保人刘陶,2010.7.24”。2010年8月2日,被告王涛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5000元,并由被告刘陶作担保,借款时,被告王涛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条,今借李晨光人民币现金壹万伍仟元整(¥15000元),用于购买装修材料,借款人王涛,担保人刘陶,2010.8.2”。2010年8月26日,被告王涛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8500元,并由被告刘陶作担保,借款时,被告王涛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条,今借李晨光人民币现金贰万捌仟伍佰元整(¥28500元),借款人王涛,担保人刘陶,2010.8.26”。2010年9月3日,被告王涛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元,并由被告刘陶作担保,借款时,被告王涛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条,今借李晨光人民币现金贰万元整(¥20000元),用于买酒,借款人王涛,担保人刘陶,2010.9.3”。以上合计共计款81900元。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王涛追要借款,被告王涛以无款为由拒绝还款,担保人刘陶也未承担担保责任。原告于2014年12月2日诉来本院,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81900元及利息。诉讼费由三被告负担。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借条及当事人陈述笔录在案为凭,上述证明材料已经庭审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王涛向原告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原告要求被告立即付清借款之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刘陶承诺为被告王涛提供担保,应对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负担借款利息,因双方在借条中未约定还款时间,故被告应从原告主张权利之日即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负担利息。原告要求被告李玉清承担还款责任,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是本案的担保人,或与本案被告有其他关系,故原告要求被告李玉清承担还款责任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刘陶、李玉清即未答辩又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质证及答辩的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涛付给原告李晨光借款本金81900元。二、被告王涛负担原告李晨光上述借款本金自2014年12月2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三、被告刘陶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刘陶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王涛追偿。五、驳回原告李晨光对被告李玉清的诉讼请求。上述一、二项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48元,速递费180元,由被告王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云林人民陪审员  程元娥人民陪审员  倪海燕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赵少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