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屯民一初字第002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徐建平与方红霞、古建萍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建平,方红霞,古建萍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屯民一初字第00233号原告:徐建平,男,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被告:方红霞,女,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被告:古建萍,男,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建平诉被告方红霞、古建萍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建平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建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建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050元,由原告徐建平负担。审判员 胡建华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姚瑞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