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屯民一初字第002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徐建平与方红霞、古建萍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建平,方红霞,古建萍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屯民一初字第00233号原告:徐建平,男,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被告:方红霞,女,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被告:古建萍,男,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建平诉被告方红霞、古建萍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建平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建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建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050元,由原告徐建平负担。审判员  胡建华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姚瑞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