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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滦民初字第58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李志书、唐桂英与陈龙、陈立国、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书,唐桂英,陈龙,陈立国,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滦民初字第589号原告:李志书,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原告:唐桂英,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被告:陈龙,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被告:陈立国,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代表人:张春青,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志书、唐桂英与被告陈龙、陈立国、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原告未治疗终结,具体损失无法确定,本案无法正常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寇媛媛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张 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