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湛廉法民二初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廉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廉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湛廉法民二初字第66号原告:杨某某,女,汉族,1986年11月22日出生,住吴川市。身份证号码:。被告:林某,男,汉族,1987年3月6日出生,住廉江市。身份证号码:。原告杨某某诉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2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因已与被告自行解决,协议离婚。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郑 福审 判 员 罗 忠人民陪审员 黄晓云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谢嘉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