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青民初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徐某甲与徐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甲,徐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青民初字第74号原告:徐某甲,务工。委托代理人:徐焕崇。被告:徐某乙,务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甲与被告徐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牛文军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代书 记员 洪津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