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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一初字第00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原告尹占江与被告刘明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占江,刘明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一初字第00014号原告:尹占江,男,1973年3月22日生,现住开原市顺祥一期。委托代理人:王晓羽,男,1968年5月25日生,现住开原市北市路。被告:刘明春,男,1971年2月20日生,汉族,现住开原市石台路2号楼4单元201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尹占江与被告刘明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尹占江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尹占江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占江撤回起诉。诉讼费3500.00元,减半收取1750.00元,由原告尹占江负担。审判长 姜 南审判员 史书娟审判员 刘 军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李娇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