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一初字第00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原告尹占江与被告刘明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占江,刘明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一初字第00014号原告:尹占江,男,1973年3月22日生,现住开原市顺祥一期。委托代理人:王晓羽,男,1968年5月25日生,现住开原市北市路。被告:刘明春,男,1971年2月20日生,汉族,现住开原市石台路2号楼4单元201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尹占江与被告刘明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尹占江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尹占江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占江撤回起诉。诉讼费3500.00元,减半收取1750.00元,由原告尹占江负担。审判长 姜 南审判员 史书娟审判员 刘 军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李娇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