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莲民初字第0475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陕西亮利南方电子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西安高华开关有限公司、陕西高华电力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西安亮丽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亮利南方电子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西安高华开关有限公司,陕西高华电力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西安亮丽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莲民初字第04759号原告陕西亮利南方电子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某地。法定代表人杨裕钊,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晗,西安市莲湖区枣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西安高华开关有限公司,住所地某地。法定代表人李华祥,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陕西高华电力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某地。法定代表人李铁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华祥,男,1962年1月2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经理,住某某。第三人西安亮丽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某地。法定代表人宋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宋亚林,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亮利南方电子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西安高华开关有限公司、陕西高华电力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西安亮丽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亮利南方电子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亮利南方电子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亮利南方电子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5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陕西亮利南方电子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减半负担2979.5元。审 判 长 寇永利审 判 员 郭蓉英代理审判员 赵 欣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柯红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