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益法刑执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黄宾组织卖淫刑罚变更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益法刑执字第84号罪犯黄宾,男,196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湖南省郴州市人。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28日作出(2010)资法刑初字第81号刑事判决,以犯组织卖淫罪,判处罪犯黄宾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犯逃税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五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20日以(2010)郴刑一终字第15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1年1月21日交付执行。2011年3月8日投入郴州监狱收押调遣中心,2011年4月26日转入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改造。该犯系病犯。本院于2013年1月24日以(2013)益刑执字第278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犯确有悔罪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能认真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较好;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胶鞋成型劳作,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现累计考核分125.9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宾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刑期至2020年8月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田宇山审 判 员 莫仁华代理审判员 雷志华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唐菁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