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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善行审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嘉善县公路运输管理所与蔡濉溪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嘉善县公路运输管理所,蔡濉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嘉善行审字第22号申请执行人嘉善县公路运输管理所。法定代表人全凤根。被执行人蔡濉溪。2015年1月26日,申请执行人嘉善县公路运输管理所因被执行人蔡濉溪拒不履行其于2014年7月25日作出的善运罚字[2014]33042151201400425号行政处罚决定【该决定的结果是责令停止经营、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善运罚字[2014]33042151201400425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依其法定职权于2014年7月25日作出的善运罚字[2014]33042151201400425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2014年5月9日20时45分许,申请执行人的行政执法人员在嘉善县西塘镇农工商超市南面检查时发现,被执行人蔡濉溪驾驶皖F.D68**小客车,从嘉善南站载客5人(2男3女)到西塘镇,当事人与乘客谈妥全程车费150元。经查发现被执行人陈武邦驾驶的皖F.D68**小客车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依照《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作出善运罚字[2014]33042151201400425号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止经营、罚款人民币10000元。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7月25日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邮寄送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接到处罚决定后,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0月27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责令其于收到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仍未自觉履行。故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并无不当。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嘉善县公路运输管理所于2014年7月25日作出的善运罚字[2014]33042151201400425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长  钱 骏审 判 员  胡锦明人民陪审员  朱伯庭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张 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