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执字第25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孙慧霞与青岛飞讯网络传媒有限公司人事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慧霞,青岛飞讯网络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256号申请执行人孙慧霞。被执行人青岛飞讯网络传媒有限公司。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北劳人仲字(2014)第672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1月12日立案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已经和解,并履行完毕,该案已经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北劳人仲字(2014)第672号裁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国良审 判 员 王玉华代理审判员 赵 嵩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邹佩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