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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商初字第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韩兆范与李向阳、牟银霞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兆范,李向阳,牟银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商初字第51-1号原告韩兆范。原告委托代理人高建富。被告李向阳。被告牟银霞。原告韩兆范诉被告李向阳、牟银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5日立案受理。2015年2月9日,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银行账户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的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 军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温宝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