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奇老民初字第00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马述生与牛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奇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奇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述生,牛建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奇老民初字第00041号原告:马述生,男,汉族,生于1966年12月13日,初中文化,木垒县人,现住奇台县,农民。被告:牛建国,男,汉族,现年45岁,文化程度不详,奇台县人,现住奇台县,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述生与被告牛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述生于2015年2月9日以被告已将借款付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述生撤回对被告牛建国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马述生自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陆 亮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孙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