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州民初字第00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万敏与湖北省黄冈市城建房地产开发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敏,湖北省黄冈市城建房地产开发总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州民初字第00135号原告万敏。委托代理人万小平,系万敏之弟。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湖北省黄冈市城建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公司住所地黄冈市黄州大道40号。组织机构代码:18031344-1。法定代表人:陈炜,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万敏诉被告湖北省黄冈市城建房地产开发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万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敏撤回对被告湖北省黄冈市城建房地产开发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50元,减半收取475元,由原告万敏承担。审判员 李宝红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刘 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