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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桐法执字第0002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朱天义申请执行姜民进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天义,姜民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桐法执字第00028号申请执行人朱天义,男,1951年生。被执行人姜民进,男。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桐平民督字第162号支付令,已向被执行人姜民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人款项0.094万元,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朱天义与被执行人姜民进一案执行完毕。执行员 :王玉利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姜文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