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粤高法民四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惠州纬通房产有限公司、惠州市佳兆业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惠州纬通房产有限公司,惠州市佳兆业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怡庆投资有限公司,佳兆业集团(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民四初字第1号原告: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代表人:石锋,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肖潇,北京市君泽君(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黎丽,北京市君泽君(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惠州纬通房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法定代表人:高峰。被告:惠州市佳兆业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法定代表人:孙越南。被告:怡庆投资有限公司(YiQingInvestmentCompanyLimited)。住所地:Room200120/FIFCTwoCentral,HongKong(香港特别行政区)。被告:佳兆业集团(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法定代表人:喻维选。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被告惠州纬通房产有限公司、被告惠州市佳兆业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被告怡庆投资有限公司(YiQingInvestmentCompanyLimited)、被告佳兆业集团(深圳)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怡庆投资有限公司所持有惠州纬通房产有限公司42.65%的股权(保全范围以282573333.33元为限),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怡庆投资有限公司所持有惠州纬通房产有限公司42.65%的股权(股权价值以人民币282573333.33元为限)。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建平代理审判员 贺 伟代理审判员 焦小丁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李俊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