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秀民一保字第00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陈君亮与孔云福、林彩娥、池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君亮,孔云福,林彩娥,池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秀民一保字第00112号原告:陈君亮,男,1972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被告:孔云福,男,1965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池州市。被告:林彩娥,女,1967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池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池州市。法定代表人:孔云福。本院在受理原告陈君亮诉被告孔云福、林彩娥、池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诉讼保全一案后,原告陈君亮逾期未交纳保全费,且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申请处理。审判员 万长庆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潘 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