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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澄商辖初字第0002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江苏东泓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苏州凹凸彩印厂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东泓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苏州凹凸彩印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商辖初字第00027号原告江苏东泓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泓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临港新城镇澄路788号。法定代表人赵正贵,东泓公司总经理。被告苏州凹凸彩印厂(以下简称凹凸厂),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法定代表人汝孝霞,凹凸厂投资人。汝孝霞,女,汉族,1946年5月1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黎里施家浜南路**号。本院于2015年01月19日受理原告东泓公司与被告凹凸厂、汝孝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凹凸厂在答辩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依法由审判员李坤复独任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东泓公司诉称,双方系常年业务单位,经对账截止2014年3月31日对方尚欠货款1717981.83元。凹凸厂系汝孝霞个人独资开办,依法独资开办人应对自己个人开办的企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经多次催要未果,为此其公司向本院起诉,要求本院判令凹凸厂支付买卖货款、汝孝霞承担相应的连带清偿责任、逾期付款违约金等。凹凸厂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的主要理由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一般地域管辖的法律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管辖,本案应移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审理查明:2013年01月01日,东泓公司与凹凸厂签订了编号DH20130101008销售合同一份,上述合同明确了签订地点为江阴,且约定发生争议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东泓公司提供了企业往来询证函、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证据。本院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发生纠纷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诉讼,本案合同签订地为江阴市,该管辖约定明确有效,故本院对此案有管辖权,凹凸厂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苏州凹凸彩印厂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管辖异议受理费人民币80元,由苏州凹凸彩印厂负担80元。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坤复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张 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