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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铁银执字第0067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任英利申请铁岭市银州区永胜饲料厂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英利,铁岭市银州区永胜饲料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铁银执字第00678号申请执行人:任英利。被执行人:铁岭市银州区永胜饲料厂。本院在执行(2013)铁银民三初字第00264号民事判决书原告任英利与被告铁岭市银州区永胜饲料厂社会保险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铁岭市银州区永胜饲料厂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标的额未能执行完毕。2015年2月9日,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此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恢复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3)铁银民三初字第00264号判决书的此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世光审判员 : 王 丹审判员 : 刘 军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时庆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