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园刑二初字第002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陈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7)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园刑二初字第0020号公诉机关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农民。2014年9月19日被抓获,次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二看守所。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以苏园检诉刑诉(2015)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遂决定中止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左国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9月,被告人陈某窃得某某有限公司合计价值人民币23076.7元的阀门。公诉人当庭宣读或出示了被告人陈某的供述笔录,证人徐某、金某的证言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及监控照片、搜查笔录,遗失明细、发票、采购订单、价格鉴证结论书,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应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陈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未作辩解。经审理查明:1、2014年9月14日晚,被告人陈某至苏州工业园区唯亭街道某某有限公司,通过攀爬公司围墙及仓库窗户等方式,窃得合计价值人民币5128元的阀门100个。2、2014年9月17日晚,被告人陈某至苏州工业园区唯亭街道某某有限公司,采用上述相同手段,窃得合计价值人民币17948.7元的阀门105个。综上,被告人陈某窃取合计价值人民币23076.7元的财物。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陈某的供述笔录,证人徐某、金某的证言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及监控照片、搜查笔录,证实被告人陈某实施盗窃的经过。2、遗失明细、发票、采购订单、价格鉴证结论书,证实赃物价值等情况。3、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证实被告人陈某归案及本案侦破的情况。4、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陈某的身份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目无法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他人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9日起至2015年11月18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并上缴国库)。二、责令被告人陈某退赔被害单位赃物折价款人民币二万三千零七十六元七角。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王 俊人民陪审员 宋生林人民陪审员 胡 光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顾丽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