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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1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庄文汉与曾焕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文汉,曾焕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1241号原告庄文汉,男,1946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被告曾焕荣,男,1949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庄文汉与被告曾焕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或者免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魏鋆妮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吴雅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