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吴民初字第21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苏某、林某与覃某遗嘱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林某,覃某
案由
遗嘱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吴民初字第216号原告:苏某。原告:林某。被告:覃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林某与被告覃某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某、林某于2015年2月9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某、林某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属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原告苏某、林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苏某、林某负担。审判员 孙利琴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陶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