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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执字第00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梁锋与孟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锋,孟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平执字第00101号申请执行人梁锋,男,1967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平利县城关镇平安大道。被执行人孟洁,女,197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平利县城关镇胡家庄*号楼*层。申请执行人梁锋与被执行人孟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平民初字第0056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9月11日向被执行人孟洁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收到通知书后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8000元、交纳申请费50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孟洁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森隆审 判 员  胡开明代理审判员  吴 锋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肖 锐 关注公众号“”